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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公告(2019年第53号)发布时间:2019-07-04为规范定制式医疗器械注册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满足患者个性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了《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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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入式骶神经刺激系统动物实验及临床评价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44号)为了进一步规范植入式骶神经刺激系统上市前的动物实验及临床评价,并指导该类产品申请人在申请产品注册时动物实验资料及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制订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系对植入式骶神经刺激系统在境内上市前的动物实验及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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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37号)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口腔数字印模仪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评注册申报资料提供参考。本指导原则是对口腔数字印模仪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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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生物制品)(2019年第35号)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开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和《检验通知单》(原件)及申请人填写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原液和成品的出厂及货架期的中、英文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及相关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包括符合现行《中国药典》要求的无菌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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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急需境外新药标准复核检验用资料及样品要求(化学药品)(2019年第35号)国家药品审评机构开具的《受理通知单》(复印件)和《检验通知单》(原件)及申请人填写的《进口药品注册申请表》(复印件)。出厂及货架期的中、英文药品标准,检验方法及相关检验方法的方法学验证资料(包括符合现行《中国药典》要求的无菌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资料),按照现行版《中国药典》格式整理的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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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申请电子提交技术指南的通告(2019年第29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进一步提升“互联网+医疗器械政务服务”信息化水平,节约医疗器械注册资料流转的时间,减轻医疗器械行政相对人的申报负担,医疗器械电子申报信息化(eRPS)系统即将建成启用,实现各类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事项按照RPS格式进行电子申报和在线审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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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指导原则(试行)(2019年第27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第四款规定,持有人应当定期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数据、临床研究、文献等资料进行评价。上市药品临床安全性文献评价作为药品上市后临床研究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指尽可能全面系统地收集一定时间范围内、特定上市药品的临床安全性研究相关文献,在对文献资料进行系统筛选、资料提取、质量评价和归纳整理的基础上,进行定性或定量综合分析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的过程。基本要素包括文献评价的一般流程、方法学要点以及评价报告撰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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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心式血液成分分离设备临床评价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2019年第24号)本指导原则是对离心式血液成分分离设备临床评价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注册申请人还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本指导原则也可作为其他血液处理设备的审查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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