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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注册自检报告模板一、注册申请人承诺报告中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二、报告签章符合有关规定。
三、报告无批准人员签字无效。
四、报告涂改无效。
五、对委托检验的样品及信息的真实性,由注册申请人负责。
近日,药监总局有源医疗器械注册?答疑( 病人监护仪),病人监护仪等含有较多和人体接触附件的有源医疗器械,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时应关注的系列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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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配合医疗器械注册电子申报工作的开展,国家药监局2019年07月10日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注册项目立卷审查要求(试行)》,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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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临床实践中的罕见特殊个性化需求,规范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定制式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总局发布了《定制式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第八条规定: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共同作为定制式医疗器械备案人,在生产、使用定制式医疗器械前应当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所在地(进口产品为代理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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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药物,医疗器械更加包容和多样化,物理、化学、生物、IT信息技术和网络工程等学科都在参与及推动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近日,药监总局撰文,为大家解答医疗器械注册事项中有关网络安全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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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相关说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国家局、省局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管精神,省局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注册事项积极探索改革,对信用良好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用监督检查材料代替注册核查报告,避免重复检查,激励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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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中常常见到一些图标和符号,这些符号有什么意义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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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实行分类规则指导下的分类目录制,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存,以分类目录优先。
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不同,此前我局并未将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作为单独的文件发布,而是将有关内容先后写入了《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7〕229号)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中。
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部署,将5号令中有关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的内容剥离,形成独立的《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