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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颁布以来,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及利用越来越受到重视,时隔21年后,国务院第71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使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更加规范化。针对该条例,科技部制定了6部指南(4部行政审批,2部备案),针对此6部指南及临研人的分享,做了如下遗传办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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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分享|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前通知流程,器械备案地省局进行抽选,会在官网发布检查名单。检查前会通知申办方检查信息,之前是由申办方通知临床试验机构,现省局也会给机构电话通知。(具体的检查日期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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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的适用范围?本许可适用于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的中国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等事项的规范和管理。采集适用于涉及中国境内人类遗传资源,包括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活动;收集适用于以保藏或国际合作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的收集活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人类遗传资源买卖,以科研为目的的人类遗传资源转移不属于买卖;出口、出境适用于将人类遗传资源转移到境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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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申报过程中有哪些常见误区?据了解,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认识上的误区:1. 只有境外机构开展人类遗传资源研究需要审批,外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不需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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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遗传资源行政许可申报流程及审批时限申报流程:(1)科技部收到申请人在线提交的电子版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通知申请人打印纸质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过网上申请平台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人将网上预受理的电子版申请材料打印后,经申请单位审核盖章后,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加盖部门公章,申请单位向科技部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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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名称变更为“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后,审批工作有何不同?对申报单位和国际合作有何影响?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的审批范围、条件与更名前一致,没有任何变化。更名后的行政许可工作,对国内机构开展的涉及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的采集、以保藏为目的的收集进行了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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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类遗传资源采集、收集、买卖、出口、出境审批服务指南》的原因?为加强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规范化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促进平等互利的国际科技合作交流,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8]3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依据《暂行办法》设定了“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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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器审中心答疑汇总Q1:软性接触镜产品如何延长产品的货架有效期?A:因现有注册证及其附件已经载明了软性接触镜产品的货架有效期,应按照许可事项变更程序进行变更。建议参照GB/T 11417.8-2012《眼科光学 接触镜第8部分:有效期的确定》开展货架有效期研究。申报时需提供完整的实时老化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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