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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告(2021年第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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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87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131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2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32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2个(具体产品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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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健康需求,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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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 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或者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符合本标准。
一、诊疗科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确定诊疗科目,不得超出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诊疗科目范围。
二、科室设置
互联网医院根据开展业务内容设置相应临床科室,并与所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须设置医疗质量管理部门、信息技术服务与管理部门、药学服务部门。
三、人员
(一)互联网医院开设的临床科室,其对应的实体医疗机构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本机构(可多点执业)。
我国医疗器械监管法规规定进口至我国医疗器械产品,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代理人必须提供境外申请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场所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允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但每个国家的管理部门不同,出具的证明也不同,要准备哪些资料呢?本位为您科普主流医疗器械市场上市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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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为促进临床试验信息和数据互通,指导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规范递交临床试验数据集相关资料,器审中心形成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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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外诊断试剂作为一类特殊的医疗器械,其临床试验数据在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我国注册申报的临床证据时,申请人应进行充分分析,判定其用于我国注册申报的合规性和科学性,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临床试验。
本指导原则明确了使用体外诊断试剂境外临床试验数据作为我国注册申报临床证据时的考虑因素,并举例说明了境内外临床试验差异分析的操作思路,以便为申请人使用境外临床试验数据进行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为监管机构的技术审评提供指导。
本指导原则基于现有认知水平提出差异分析的建议,并未穷举境内外临床试验的所有可能差异,所列举的差异也并非全部适用于同一申报产品。申请人应结合产品具体特点进行差异分析,必要时补充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