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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关于做好第二批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工作的公告》印发,自明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公告》要求2022年6月1日起生产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具有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医疗器械注册人应当在注册管理系统中提交最小销售单元的产品标识,并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
经营企业要做好带码入库、出库,实现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保障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半导体激光治疗机、高频手术设备、合成树脂牙等14个品种进行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检,共26批(台)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 被抽检项目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医疗器械产品
(一)半导体激光治疗机1台:武汉洛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标记不符合标准规定。
(二)二氧化碳激光治疗机1台:长春市迪美光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涉及使用说明书、激光脉冲的输出方式及其时间特性不符合标准规定。
(三)高频手术设备2台:分别为杭州得道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华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涉及控制器件和仪表的准确度不符合标准规定。
(四)合成树脂牙1批次:山西长治齿科材料有限公司生产,涉及牙的尺寸不符合标准规定。
(五)内镜清洗消毒器1台:广州美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涉及计时装置不符合标准规定。
(六)软性接触镜1批次:MI GWANG CONTACT LENS CO.,LTD.生产,涉及总直径、基弧半径或给定底直径的矢高不符合标准规定。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公安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可用于医疗美容的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要求,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国家药监局积极组织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打击非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整治工作。各地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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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国家药监局公布美国美敦力施美德股份有限公司、通用电气医疗系统有限公司、罗氏诊断公司通过中国分公司对问题医疗器械产品进行了主动召回(主动召回是指制造商发现缺陷产品后,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召回该产品,或者主管部门发现缺陷产品后建议制造商召回。制造商接受建议,主管部门终止调查,进入主动召回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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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注册医疗器械产品110个。其中,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79个,进口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22个,进口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7个,港澳台医疗器械产品2个(具体产品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21年以来,海南省药监局守底线保安全、追高线促发展,创新工作方法,严格风险防控,以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医疗器械、监督抽检不合格企业为重点,深入开展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通过飞行检查、专项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共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38家次,共发现风险点284个,已经消除风险194个,其他风险正在整改中,停产整改5家,立案查处1家;督导市县药品监管部门检查经营企业2870家次,使用单位1057家次,排查并消除风险点208个,责令整改27家,立案查处20家;检查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27家次、网络销售企业629家次,约谈64家次,处置国家药监局移送网络监测线索1条,责令整改企业1家。由于监管到位,有效防范了重大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的发生,确保了公众用械安全。
据悉,该调整意见系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研究并形成。其中对于部分医美产品监管类别调整中,通知显示:注射用透明质酸钠溶液,由注射器以及预装在注射器中的填充材料(一般以透明质酸钠为主要成分)组成,产品用于注射至面部真皮层,主要通过所含透明质酸钠等材料的保湿、补水等作用,改善皮肤状态,拟按照III类器械监管。子目录为13-无源植入器械,09-整形及普通外科植入物,二级产品类别为02整形用注射填充物。
透明质酸钠具有较强的亲水性,医美行业常会利用其“锁水”,如以透明质酸钠为主要成分的溶液注射至面部真皮浅层以改善皮肤状态——“水光针”。近年来随着轻医美项目越来越受到爱美人士的青睐,水光针成为了医美的入门级项目。但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水光针并未取得第Ⅲ类医疗器械的资质证明。据《风口财经》报道,相关业内专家指出,“目前看到的所有水光产品如果很严格地看,没有一款是合格的,都是妆字号或特妆,或者一类械、二类械,有三类械但是适应症都是不合适的,适应症都是眼科、腹盆腔、骨关节腔,全都是不合规的。”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及相关要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组织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专业组研究,形成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容调整意见(见附件1)。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有关单位或个人于2021年12月9日前将与附件1有关内容的反馈意见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并发送至邮箱flmsc@nifdc.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反馈单位或个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