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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测定试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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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速度医疗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2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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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导原则旨在为医疗器械申请人进行二氧化碳测定试剂的注册申报提供技术指导,同时也为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二氧化碳测定试剂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如申请人认为有必要增加本指导原则不包含的研究内容,可自行补充。

  本指导原则是供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文件,不涉及行政审批等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亦可采用,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标准的不断完善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以酶法(如PEPC酶法)为检测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生化分析仪或分光光度计,对人体血清或血浆等样本中二氧化碳进行定量测定的体外诊断试剂。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电极法、干化学法等检测试剂。对基于其他方法学的试剂,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特性,对适用部分参照本指导原则进行评价并补充其他的评价资料。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单独申请注册的二氧化碳校准品和二氧化碳质控品。

二、注册审查要点

  注册申报资料的撰写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的相关要求。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的命名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产品名称一般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被测物名称为二氧化碳;第二部分:用途,如测定试剂或检测试剂;第三部分:方法或者原理,如PEPC酶法等。

  2.分类依据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属于 14 用于无机离子检测的试剂 14004二氧化碳检测试剂,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编码为 6840

  3.其他信息还包括产品列表、关联文件、申报前与监管机构的联系情况和沟通记录以及符合性声明等文件。

(二)综述资料

  综述资料主要包括产品概述、产品描述、预期用途、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其他需说明的内容等。

  1.产品概述

  应当描述二氧化碳测定试剂名称及其确定依据;描述申报产品预期用途;描述有关申报产品的背景信息概述或特别细节(如适用),如:申报产品的历史概述、历次提交的信息,与其他经批准上市产品的关系等。

  2.产品描述

  2.1产品综述

  应提供产品所采用的技术原理,产品组成,原材料的来源及制备方法,主要生产工艺,检验方法(至少包括反应体系参数、操作步骤等),如申报产品包含质控品,应提供质控品的制备方法及赋值情况,如申报产品包含校准品,应提供校准品的制备方法及溯源情况。应提供产品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和评价,包括分析性能评估、参考区间、稳定性以及临床评价等。提供不同包装规格之间的差异描述。提供产品中使用的生物材料或衍生物(如适用),包括生物学来源(如人、动物、病原体、重组或发酵产物)和组织来源(如血液)。人源性材料须对有关传染病(HIV、HBV、HCV等)病原体检测予以说明;其他动物源及微生物来源的材料,应当说明其在产品运输、使用过程中对使用者和环境是安全的,并提供相关的文件。

  2.2包装描述

  有关产品包装的信息,包括包装形状和材料。

  2.3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2.4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比较

  应列表比较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在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法、性能指标、临床应用情况等方面的异同。

  3.预期用途

  3.1预期用途: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体血清和/或血浆等样本中二氧化碳的含量。临床上作为体内酸碱平衡的评价指标。应提供该产品适用仪器、使用方法、样本采集及保存装置和/或添加剂(如抗凝剂、保护剂)等信息。适用的样本类型应结合分析性能研究及临床研究情况进行确认。

  3.2临床适应证:二氧化碳生物学特征、功能与代谢途径的详细介绍及与临床适应证的关系,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等。

  二氧化碳总量(T-CO2)是指血清、血浆中各种形式的CO2的总和,包括HCO3-(95%)、少量物理溶解的CO2及极少量的其他形式存在的CO2。CO2在体内受呼吸和代谢两个因素的影响,主要是代谢因素的影响。病理性增高:代谢性碱中毒,如缺钾、肾上腺皮质功能亢进、过量使用肾上腺皮质激素,由于碱性物质产生过多或肾功能不全,使肾脏排出HCO3-减少,重吸收HCO3-增加、导致CO2升高,这是二氧化碳结合力(CO2CP)升高的主要原因;呼吸性酸中毒,如呼吸道阻塞、重症肺气肿、支气管扩张、肺水肿,由于CO2排出减少,也可使CO2CP增加。病理性降低:代谢性酸中毒,如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尿毒症、休克、严重腹泻、脱水等,由于酸性物质产生过多或肾功能不全,使肾脏排出HCO3-增加,重吸收HCO3-减少,导致CO2CP减低,这是CO2CP降低的主要原因;呼吸性碱中毒,如呼吸中枢兴奋、呼吸增快、换气过度,由于CO2排出过多,也可使CO2CP减低。临床上作为体内酸碱平衡的评价指标。

  目前,二氧化碳的检测方法主要有酶法、电极法、比色法等,已上市产品的检测方法多为PEPC酶法。

  3.3适用人群: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对于适用人群包含亚群、儿童或新生儿的情况,应进行明确。

  3.4预期使用者:经过专业培训的医务人员或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

  3.5预期使用环境:预期使用地点为医学检验实验室或医院、医疗/临床实验室,其检测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应符合适用仪器正常工作环境条件,并且试剂储存需满足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4.申报产品上市历史(如适用)

  5.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除申报产品外,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样本处理用试剂、适用仪器、质控品、校准品、独立软件(如适用)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检测中发挥的作用,必要时应提交相应的说明书。

  对于已获得批准的检测系统的其他组成部分,应当提供注册证编号和国家药监局官方网站公布的注册证信息。

(三)非临床评价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风险管理资料应符合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全生命周期中的各个环节,从产品设计开发、原材料的采购控制、生产、预期用途、可能的使用错误、与安全性有关的特征、已知及可预见的危害等方面进行风险分析、风险评价和相应的风险控制基础上,综合评价产品风险可接受程度,形成风险管理资料。

  申请人应针对二氧化碳检测试剂自身特点制定风险的可接受标准,确保产品满足临床需求,建议重点关注样本稳定性及试剂使用稳定性引起的不正确测量。

  2.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产品符合《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其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及检验报告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写。申请人应结合产品具体适用的指导原则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二氧化碳检测试剂的特点,制定各项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确保安全有效。

  3.1适用的产品标准

  产品应当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若申报产品结构特征、技术原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等与强制性标准的适用范围不一致,申请人应当提出不适用强制性标准的说明,并提供经验证的证明性资料。

  3.2产品技术要求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质量和生产工艺稳定的前提下,根据产品研制、前期临床评价等结果,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文献,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进行产品技术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应不低于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技术要求应不低于YY/T 1523《二氧化碳测定试剂盒(PEPC酶法)》的标准要求。

  该产品作为定量检测试剂主要包括以下性能指标:试剂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准确度、线性、精密度(重复性、批间差)等。具体产品的性能指标需结合方法学本身特性,确定其性能指标或者提供此指标不适用的说明。试剂盒内若包含校准品、质控品,性能指标还至少应包括质控品和/或校准品的均匀性,其他指标可依据产品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3.3产品检验报告

  申请人应在保证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稳定可靠的基础上,采用在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产品进行检验。有适用的国家标准品的,应当使用国家标准品对产品进行检验。可提交以下任一形式的检验报告: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如产品提交自检报告,还需按照《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

  4.分析性能研究

  申请人应当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经过选择和确认、质量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控制并且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的基础上,应采用多批产品进行产品的分析性能评估。

  分析性能评估主要包括样本稳定性、适用的样本类型、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如适用)、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正确度、精密度、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分析特异性、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等项目的研究资料。如申报产品适用不同的机型,需要提交在不同机型上进行评估的资料。如申报产品包含不同的包装规格,需要对各包装规格进行分析或验证。建议申请人依据《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指导原则》以及国内外有关体外诊断产品分析性能评估的文件开展研究。

  对于本试剂,建议着重对以下性能进行研究:

  4.1样本稳定性

  样本中的二氧化碳主要以碳酸氢根形式存在,较不稳定,样本采集后,应尽快分离密封并尽快检测。

  申请人应充分考虑实际使用过程中样本采集、处理、运输、储存等各个阶段的条件,对样本的稳定性进行评价并提交研究资料。内容包括建议的保存条件(如温度等)及其期限、添加剂(如抗凝剂、保护剂等)和运输条件(如涉及)等。对于冷冻保存的样本还应对冻融次数进行评价。

  研究结果应在说明书“样本要求”中详细说明。

  4.2适用的样本类型

  血清、肝素抗凝血浆是二氧化碳检测的适宜样本。如果试剂适用于多种样本类型,应采用合理方法评价每种样本类型的适用性。

  其中,针对血清、血浆样本,可选择具有统计学意义数量的样本进行样本一致性的同源比对研究,研究样本应覆盖检测范围,同时包含医学决定水平附近以及低值样本。对于不具有可比性的样本类型,应对每种样本类型分别进行分析性能评估。采用抗凝剂时,应说明抗凝剂对样本检测结果的影响。

  4.3校准品的量值溯源和质控品的赋值(如适用)

  如申报产品包括校准品,可参考GB/T 21415《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等提供溯源资料。

  如申报产品包括质控品,提供在所有适用机型上进行赋值和验证的资料。赋值方法可参考《质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质控品赋值研究》,如不同检测设备的预期用途、采用的检验原理和操作原理相同时,可考虑靶值的转移。

  如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基质不同于临床常用样本类型,还应提交基质效应的相关研究资料。

  4.4正确度

  正确度由系统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偏倚(bias)表示。对正确度的评价包括使用参考物质的正确度评价、方法学比对、回收试验的方法,申请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理方法进行研究。

  4.4.1参考物质检测

  采用至少两个浓度的参考物质,代表临床意义相关的高、低浓度水平,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平均值与参考量值计算偏倚。如参考物质只有一个水平,且无合理稀释方法,亦可在说明原因的基础上,仅采用一个水平的参考物质进行正确度评价,结果应在申请人给定范围内。

  4.4.2方法学比对

  采用申报试剂与合理的比较测量程序同时检测临床样本,通过两者的比对研究和偏倚估计,进行申报试剂的正确度评价。比较测量程序可选择参考测量程序或同类试剂。临床样本的浓度水平应覆盖申报试剂的测量区间。在性能建立时,建议对每个样本重复检测,以平均值或中位数进行回归分析。

  4.4.3回收试验

  将标准溶液、标准物质或分析物纯品加入临床样本中,配制成回收样品,进行检测。标准溶液、标准物质的体积与临床样本的体积比应不会产生基质的变化,一般加入体积不超过总体积的10%。

  检测至少3个水平的回收样品,代表试剂测量区间内的高、中、低浓度,其中应包括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的浓度。每个浓度应进行多次重复检测,采用检测结果平均值计算回收率。

  4.5精密度

  精密度由随机测量误差决定,通常用标准差、方差或变异系数表示。应根据各测量条件对检测结果影响程度的分析,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包括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lot-to-lot)精密度。

  申请人需设计合理的精密度试验方案进行评价,综合考虑产品在医学实验室的运行和样本稳定性因素,设定合理的精密度评价周期。对检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获得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批间精密度等结果。

  精密度研究用样本一般为临床实际检测样本或其混合物。样本浓度一般包括测量区间高、中、低在内的3~5个水平,应有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浓度附近的样本。精密度研究可能涉及多天、多地点检测,应确保样本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可将样本等分保存。

  4.6空白限、检出限及定量限

  申请人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的方法进行检出能力的研究,建议对空白限(LoB)、检出限(LoD)、定量限(LoQ)进行评估并提交研究资料。可参照《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供空白限、检出限与定量限的建立及验证的研究资料。

  4.7空白吸光度

  在特定温度、波长、光径条件下,测试空白样本,记录试剂(盒)参数规定读数点主波长下的吸光度值,即为试剂空白吸光度测定值。

  注:空白样本可以是纯水样本、生理盐水、零校准液等。

  4.8分析灵敏度

  用已知浓度的样本进行测试,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产生的吸光度差值。换算为n单位吸光度差值(ΔA)即为本产品的分析灵敏度。

  4.9分析特异性

  干扰物质研究应当考虑常见的内源性干扰、外源性干扰和已有报道的干扰物质等对产品检测结果的影响。常见的内源性干扰物质包括胆红素、血红蛋白、甘油三酯等,常见的外源性干扰物质包括样本添加剂(如抗凝剂)、常用药物及其代谢物(如维生素C)等。申请人应根据产品特点选择潜在的干扰物质进行验证。

  研究的干扰物浓度应覆盖临床样本中的最高浓度(最差情形),并对干扰的程度进行量化。将研究结果在说明书中进行描述,明确干扰物质影响的最大浓度。待评价的样本浓度建议采用至少2个分析物水平的样本,其浓度应在医学决定水平或参考区间上/下限附近。

  4.10线性区间、测量区间及可报告区间

  4.10.1线性区间及测量区间

  线性区间的研究,需采用高值和零浓度/低值样本配制一系列不同浓度的样本。当建立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较预期线性区间更宽的9个左右不同浓度的样本(不包括零浓度样本),每个样本进行多次重复检测,根据可接受线性偏差和各浓度的重复性,确定检测次数。采用重复检测均值和预期值进行直线回归分析,建议采用加权最小二乘回归等分析方法,提供散点图、线性回归方程、线性相关系数(r)及线性偏差,判断结果是否满足可接受标准。

  当验证试剂的线性区间时,需配制覆盖整个线性区间的至少5个不同浓度的样本,每个样本至少重复检测2次。

  在测量区间内,临床样本在未经稀释、浓缩,或非常规测量程序中步骤的其他前处理情况下,检测结果的线性偏差、不精密度和偏倚均在可接受范围内。测量区间下限应不低于定量限,线性区间包含测量区间。

  4.10.2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

  如对超出测量区间浓度的样本可进行稀释后检测,应研究合适的稀释液和稀释倍数,从而确定试剂的扩展测量区间和可报告区间。两者上限均为测量区间上限×稀释倍数,扩展测量区间的下限为测量区间上限。应根据预期的临床意义设置合适的可报告区间,并在说明书中进行提示。

  4.11反应体系

  资料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5.产品稳定性研究

  申请人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规定制定方案和开展研究。一般应包含研究方案、研究报告和研究数据。产品稳定性研究结论应能支持说明书中对产品储存条件及时间等声称内容,应注意研究条件是否涵盖了声称的极端情况(如极端温度)。

  5.1实时稳定性(货架有效期)

  提交至少三批申报产品在实际储存条件下保存至成品有效期后的实时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储存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和光照等)及有效期。

  5.2使用稳定性

  PEPC酶法二氧化碳检测试剂为弱碱性试剂,试剂开封后暴露于空气中会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对检测结果造成干扰,试剂盒开封后应尽量避免与空气接触,并尽快使用。因此申请人应重点关注使用稳定性的研究,如涉及校准品/质控品,应重点关注校准品/质控品的开封稳定性以及校准频率研究。

  应提交至少一批申报产品实际使用期间稳定性的研究资料,应包括所有组成成分的开封稳定性。适用时提交复溶稳定性、机载稳定性及冻融次数研究资料等,还应提交校准频率或校准稳定性研究资料。明确产品使用的温度、湿度条件等。

  5.3运输稳定性

  提交至少一批申报产品可在特定或者预期的条件下运输的研究资料,应说明产品正确运输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光照和机械保护等)。同时说明产品的包装方式以及暴露的最差运输条件。

  6.参考区间研究

  二氧化碳目前无发布实施的临床检测参考区间标准,申请人应参照《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通过建立或验证的方法确定产品的参考区间。

  申请人应明确参考区间确定的方法或依据、采用样本的来源与样本类型,纳入和排除标准、统计方法及结论。尽可能考虑样本来源年龄、性别等因素的多样性,以及地域的代表性。申请人应采用符合说明书声称要求的样本进行参考区间研究,并在研究报告中详细说明样本类型、储存方式等情况。

  7.其他资料

  7.1主要原材料研究资料和生产工艺研究资料

  资料由申请人保存,技术审评需要时应提交。

  7.2三批产品的生产及自检记录。

  7.3证明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非临床研究资料。

(四)临床评价资料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的相关要求,该项目已列入《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申请人可按照《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进行临床评价。

  申请人也可通过临床试验的方式进行临床评价;如申请人无法按要求进行临床评价或预期用途超出豁免目录中的描述,应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伦理、方案的制定以及报告的撰写等临床试验资料均应符合《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对临床试验资料的规定,相关资料签章应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与标签样稿格式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产品说明书的所有内容均应与申请人提交的注册申报资料中的相关研究结果保持一致,如某些内容引用自参考文献,则应以规范格式对此内容进行标注,并单独列明参考文献的相关信息。

  以下内容仅对二氧化碳检测试剂说明书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说明。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三部分组成:被测物名称、用途、方法或原理。例如:二氧化碳测定试剂(PEPC酶法)。

  产品的名称中不应当出现样本类型、定性/定量等内容。

  2.【包装规格】

  应注明可测试的样本数或装量,如××测试/盒、××人份/盒、××mL,除国际通用计量单位外,其余内容均应采用中文进行表述。如产品有不同组分,可以写明组分名称。如有货号,可增加货号信息。

  3.【预期用途】

  首段内容说明试剂用于体外定量检测人体样本(血清和/或血浆等)中二氧化碳的含量。

  第二段应详细说明预期用途。包括适用人群,相关的临床适应证和检测目的等。如临床上作为体内酸碱平衡的评价指标。

  其余段落对被测分析物进行背景介绍、说明相关的临床或实验室诊断方法;说明与预期用途相关的临床背景情况;说明被测分析物与临床适应证的关系。

  4.【检验原理】

  根据产品采用的方法学说明检验的原理,检测原理的描述应结合产品主要组成成分、被测物和产物的关系进行描述,必要时可结合图示方法描述。

  例如:血浆(血清)中的碳酸氢根在磷酸烯醇式丙酮酸羧化酶(PEPC)催化下和磷酸烯醇式丙酮酸(PEP)反应,生成草酰乙酸和磷酸;草酰乙酸在苹果酸脱氢酶(MDH)催化下,生成苹果酸,同时还原型辅酶(NADH或NADH类似物)被氧化成氧化型辅酶(NAD+或类似物),引起某些特定波长处的吸收减少,其下降程度与所检测标本中的碳酸氢盐浓度成正比例。反应式如下:

image.png

  5.【主要组成成分】

  说明试剂组分的名称、比例或浓度。多组分试剂盒应明确不同批号产品各组分是否可以互换。

  如含有校准品或质控品,除明确组成成分及生物学来源外,校准品还应明确其定值及溯源性。质控品应明确靶值及靶值范围。如校准品或质控品的值为批特异,可注明批特异,并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如附单独的靶值单。

  需要但未提供的试剂。对于产品中不包含,但对该试验必需的试剂,如单独注册的校准品和质控品等,应列出各组分的名称、注册人(备案人)、货号及其注册证编号(备案编号)。

  6.【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明确货架保存条件和有效期,如2~8℃保存,有效期12个月。同时明确特殊保存条件,如禁止冷冻、光线和湿度要求等。

  明确各组分的使用稳定性,包括开封保存条件和保存时长、冻融次数、机载稳定性等。

  明确生产日期、使用期限/失效日期/有效期至见标签。

  若各组分的保存条件不一致,应分别描述。

  若各组分的有效期不同,则试剂盒的有效期为最短保存时间。

  7.【适用仪器】

  说明适用的仪器及其型号,并提供与仪器有关的信息以便用户正确选择使用。

  8.【样本要求】

  应明确以下几个方面:

  8.1适用的样本类型。

  8.2详细描述样本的采集和保存方法,明确样本收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如:样本采集后,应尽快分离密封并尽快检测。

  8.3若特定样本不适用或需进一步处理后使用,需明确。

  8.4样本稳定性。冷藏/冷冻样本检测前是否需要恢复室温,可冻融次数等。

  9.【检验方法】

  为保证试验的正确进行,详细说明试验操作的各个步骤:

  9.1试剂配制:各试剂组分的稀释、混合及其他必要的程序。

  9.2试验条件:如温度、每一步反应的时间、测定波长、试剂用量、样本用量、测定方法及注意的事项。

  9.3校准程序:校准品的准备和使用,校准曲线的绘制方法,推荐的校准周期,以及何种情况须重新校准。

  9.4质量控制程序:质控品的使用、质量控制方法、注意事项、对质控结果的必要解释等。

  9.5试验结果的计算或读取,应明确结果的计算与读取方法。

  10.【参考区间】

  分别说明不同样本类型的参考区间,载明经研究确定的参考区间。此部分内容应包含参考区间确定的基本信息,包括:样本量、参考人群特征(如性别、年龄、种族等)和参考区间确定采用的统计学方法。

  11.【检验结果的解释】

  应根据其临床意义对可能出现的结果进行合理的解释。

  说明在何种情况下需进行复测或确认试验(如需要)。如超出测量区间的样本需稀释,应注明稀释液、稀释方法、最大稀释比例等。

  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12.【检验方法的局限性】

  说明该检验方法的局限性,如试剂盒的检测结果仅供临床参考,不能单独作为确诊或排除病例的依据,为达到诊断目的,此检测结果要与临床检查、病史和其他的检查结果结合使用。

  13.【产品性能指标】

  此项内容为分析性能研究资料和临床评价资料的总结。

  14.【注意事项】

  注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等。

  如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性物质,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

  15.【标识的解释】

  如有图形或符号,请解释其代表的意义。

  16.【参考文献】

  注明引用参考文献,其书写应清楚、易查询且格式规范统一,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7.【基本信息】

  17.1注册人与生产企业为同一企业的,按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生产企业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17.2委托生产的按照以下格式标注基本信息:

  注册人名称

  住所

  联系方式

  售后服务单位名称

  联系方式

  受托企业的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18.【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医疗器械备案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注明该产品的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19.【说明书批准日期/生效日期及修改日期】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注册时提交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详述产品的生产过程,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明确二氧化碳检测试剂的产品反应及检测原理和过程,标明主要控制点与项目及主要原材料、采购件的来源及质量控制方法。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主要包括综述、生产制造信息、质量管理体系程序、管理职责程序、资源管理程序、产品实现程序、质量管理体系的测量、分析和改进程序、其他质量体系程序信息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文件等。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2023年修订版):国家药监局公告2024年第1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规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129号公告[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4年第58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2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0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4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2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分析性能评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2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5年第4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通告2022年第36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8号[Z].

  [16]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17]YY/T 1523-2017,二氧化碳测定试剂盒(PEPC酶法)[S].

  [18]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S].

  [19]GB/T 21415-2008,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生物样品中量的测量校准品和控制物质赋值的计量学溯源性[S].

  [20]YY/T 1549-2024,生化分析仪用校准物[S].

  [21]YY/T 1662-2019,生化分析仪用质控物[S].

  [22]尚红,王毓三,申子瑜.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4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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