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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2014年7月30日公布)第二十七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情形,或者有效期未满但企业主动提出注销的,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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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遗失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在原发证部门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自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原发证部门及时补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补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与原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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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事项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包括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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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及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部署,切实做好2019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管工作,保障群众用械安全,近日,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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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办理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规范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置库房备案程序,并明确由库房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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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注意了:为加强北京市体外诊断试剂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生产、经营和使用秩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经研究决定,北京市药监局、市卫健委自即日起至2019年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体外诊断试剂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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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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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督管理,省局2018年组织对省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企业飞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发布了督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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