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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新生儿吸氧头罩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新生儿吸氧头罩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给新生儿提供氧气治疗的头罩型医疗器械(不包括氧气气源)。婴儿吸氧头罩产品可参考本指导原则适用部分。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产品命名需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通用名称,或以产品结构和预期目的为依据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如新生儿吸氧头罩等。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08(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05(呼吸、麻醉、急救设备辅助装置)-11(吸氧头罩)。该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主要原材料、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等因素为划分依据。产品结构组成或加工处理方式不同而导致产品性能指标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产品的关键组件结构差异导致适用范围和/或性能要求不同时,原则上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氧气浓度调节原理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产品的结构和组成
新生儿吸氧头罩通常由罩体、帘片、导气阀和侧门(或侧窗)等组成,材质一般为高分子材料,如聚碳酸酯(PC)、聚甲基丙烯酸甲酯(PMMA)、硅胶等。产品图示见图1。

2.产品工作原理/作用机理
将产品罩在呼吸困难患者(新生儿)头部,将氧气气源的管道与产品的导气阀连接,通过管道向罩体内输送氧气,缓解新生儿缺氧状况。
3.规格型号
按产品外形、尺寸不同分为若干型号。说明产品的规格型号及划分依据,明确各规格型号之间的区别。可采用列表形式对不同规格型号的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加以描述,必要时应提供差异部分的图示说明。
4.包装说明
说明所有申报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以无菌形式提供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其无菌屏障系统的信息;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医疗器械,应当说明保持其微生物指标的包装信息。说明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5.研发历程
阐述新生儿吸氧头罩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同时列表比较说明与同类产品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性能指标、灭菌方式、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6.产品的适用范围/禁忌证
适用范围:供新生儿吸氧用。
预期使用环境:预期使用环境为医疗机构。明确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压力、移动、振动、海拔等。
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的信息,患者选择标准的信息,以及使用过程中需要监测的参数、考虑的因素。明确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明确产品为一次性使用或重复使用。
禁忌证:说明申报产品临床应用的禁忌证,应当明确说明申报产品不适宜应用的特定人群或特定情况等信息。如:对原材料过敏者禁用。
7.申报产品上市历史
如适用,应当提交申报产品的上市情况、不良事件和召回、销售不良事件及召回率。
8.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新生儿吸氧头罩预期与氧气气源、氧浓度测定仪联合使用,应明确其详细信息。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按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在产品准备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建立产品上市后的追溯与临床应用信息收集制度。
建议申请人参考YY/T 1437《医疗器械 GB/T 42062应用指南》附录A的要求判定医疗器械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问题。申请人需对该类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风险识别的信息来源需要具体列出。
根据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对产品已知或可预见的危险进行判定,对识别的危险情况进行风险估计时至少应包括附表中的主要危害,申请人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险。针对产品的各项危险,应采取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3.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需符合《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需根据产品的技术特征和临床使用情况来确定产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技术指标与检验方法。对宣称的产品的技术参数和功能,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予以规定。技术指标需不低于相关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检验方法宜优先采用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方法,若采用其他方法则需说明合理性原因并在研究资料中提供验证资料。对于强制性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不适用的条款,需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常见的性能指标需包括以下内容但不限于此:
3.1性能指标
3.1.1外观
吸氧头罩应外观整洁、透明,无杂质、斑点、气泡、飞边、毛刺等加工不良,帘片柔软、边缘圆润等。
3.1.2尺寸与允差
申请人应明确指出申报产品所包含的规格尺寸和允差要求。如罩体尺寸,导气阀内外径、长度,侧孔尺寸及数量等。
3.1.3连接牢固度
罩体与导气阀、罩体与帘片等应连接稳固。
3.1.4使用性能
如侧门推拉应灵便、无阻滞现象等。
3.1.5氧浓度范围
3.1.6侧(顶)孔排气性能
建议制定二氧化碳排放要求,明确侧(顶)孔孔径(数量及大小)
3.1.7氧源接头
与呼吸设备相连接的接头(导气阀)应符合YY/T 1040.1《麻醉和呼吸设备圆锥接头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的要求。
3.1.8化学性能
应包含GB/T 14233.1《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适用的化学要求。如酸碱度、易氧化物、蒸发残渣、重金属含量(重金属总含量和部分重金属元素)、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如适用)。
应参考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制定更严格的环氧乙烷可耐受接触限量。
3.1.9对于无菌产品需制定无菌性能,对于非无菌产品需制定微生物限度要求。
3.2检验方法
申报产品的检验方法应根据性能指标制定,优先采用已颁布的标准或公认的检验方法;其他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3.3附录
必要时可在附录中更为详尽地注明某些描述性特性内容,如主要原材料、结构示意图等。
3.2产品检验报告及典型产品确定
可提交注册申请人出具的自检报告或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若提交自检报告,应按照《医疗器械自检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应提供典型产品的检验报告。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是指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产品,其材料最多、或结构最复杂、或功能最齐全、或风险最高。
典型产品的确定可以通过比较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有产品的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等相应资料,说明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必要时,应考虑同一注册单元中产品之间的差异性,进行相关差异性检测。
4.研究资料
4.1原材料研究
申报资料中应明确各种原材料的名称、质量控制指标及要求、供应商信息等,说明原材料的功能特点或选择依据。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符合预期用途的相关研究资料。
4.2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4.2.1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制说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如化学性能、物理性能)的确定依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原因及理论基础。
4.2.2联合使用
申报产品预期与氧气气源、氧浓度测定仪等联合使用实现同一预期用途,应当提供证明联合使用安全有效的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与氧气气源、氧浓度测定仪等联合使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联合使用上的限制等。
4.3生物学特性研究
应参照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YY/T 1778.1《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4.4清洁、消毒、灭菌工艺研究
产品如以无菌状态提供,可参考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和GB/T 16886.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等相应标准规定,提交产品包装及灭菌方法选择的依据,经过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开展以下方面的确认:
(1)产品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应考察灭菌工艺过程对于产品的影响;
(2)包装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
(3)应明确灭菌工艺(方法和参数)和无菌保证水平(SAL),并提供灭菌确认报告,无菌保证水平(SAL)应达到1×10-6;
(4)若灭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现残留,如环氧乙烷灭菌,应当明确残留物信息及采取的处理方法,并提供其解析的研究资料。
产品如可重复使用,应明确产品最大重复使用次数,同时考虑导气阀插拔次数及消毒或灭菌方式对使用次数的影响,提供终端用户清洗消毒或灭菌方法的研究资料。
4.5稳定性研究
4.5.1货架有效期
货架有效期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产品有效期验证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YY/T 0681.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实时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储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应遵循极限试验等原则;当加速稳定性试验与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实时稳定性试验结果为准。
无论实时稳定性试验还是加速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检测项目包括产品自身性能检测和包装系统性能检测两方面。其中,产品自身性能检测需选择与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密切相关的性能检测项目。包装系统性能检测可参考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YY/T 0698《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材料》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设定检测项目。
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在实时正常使用环境老化条件下真实发生产品老化的机制一致。
4.5.3 运输稳定性
提供产品的运输稳定性和包装研究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产品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可参考GB/T 4857《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系列标准、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或ASTM D4169《Standard Practice for Performance Testing of Shipping Containers and Systems》提供研究资料。
4.6可用性/人为因素研究
新生儿吸氧头罩属于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需根据《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亦可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用于替代《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四)临床评价资料
该类产品不属于《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产品,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提供产品的临床评价资料。采取同品种对比路径对产品进行临床评价,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等文件提供相关资料。采取临床试验路径进行临床评价,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等规范性文件提交相关资料。
按照《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01、04、07、08、09、10、19、21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的通告》(2022年第30号)要求,如申报产品不属于《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中提出的“新型医疗器械”,推荐使用同品种对比路径。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标签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的要求,其中标识符号符合YY/T 0466.1《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等相关标准。所提交的文本和标签样稿应内容清晰、完整。说明书中的适用范围、禁忌证、注意事项、警示信息、有效期等信息应与产品综述资料、研究资料和临床评价资料中所描述及验证的内容一致。应注意以下内容:
1.产品的结构组成及主要性能指标应与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一致。
2.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无菌”等字样或符号;非无菌形式提供的产品应当标注“非无菌”字样或符号。
3.注明产品主要原材料,应有对材料过敏者禁止使用的提示。
4.早产儿或体重低于1500g新生儿谨慎使用。
5.使用前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如有破损,禁止使用。
6.应标明产品的货架有效期,严禁使用超过货架有效期的产品。
6.产品与配套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连接时,应确认接头已正确连接和拧紧。
7.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并明确禁止重复使用。
8.可重复使用产品应注明可供使用的次数和建议的清洗消毒或灭菌方式。
9.产品应注明建议使用时间和使用方法。
10.明确产品的储存、运输要求。
11.明确推荐使用氧浓度范围及氧流量范围。
12.本产品的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有资质的医务人员使用。同时监测氧气罩内的氧气浓度和患儿的血氧浓度。
13.输氧时,必须使用校准过的氧气分析仪来监测罩体内的氧气浓度。
14.产品使用后,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处理。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应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及说明》“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提交资料。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64号[Z].
[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2年第28号[Z].
[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Z].
[8]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Z].
[9]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呼吸、麻醉和急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48号[Z].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1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1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设计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第6号[Z].
[1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第1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3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3号[Z].
[1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73号[Z].
[1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数据递交要求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1年第91号[Z].
[19]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0]GB/T 191-2008,包装贮运图示标志[S].
[21]GB/T 16886,《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S].
[22]GB/T 4857,《包装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系列标准[S].
[23]GB 18279,《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环氧乙烷》系列标准[S].
[24]GB 1828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辐射》系列标准[S].
[25]GB/T 19633,《最终灭菌医疗器械包装》系列标准[S].
[26]YY/T 0313-2014,医用高分子产品包装和制造商提供信息的要求[S].
[27]YY/T 0466.1-2023,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第1部分:通用要求[S].
[28]YY/T 0681,《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系列标准[S].
[29]YY/T 1437-2023,医疗器械GB/T 42062应用指南[S].
[30]YY/T 1040.1-2015,麻醉和呼吸设备圆锥接头第1部分:锥头与锥套[S].
[31]YY/T 1778,《医疗应用中呼吸气体通路生物相容性评价》系列标准[S].
[32]ASTMD4169-2023,Standard Practice for Performance Testing of Shipping Containers and Systems[S].
附表
产品的主要危害举例
|
危险的分类 |
危险情况 |
伤害 |
|
|
生物和化学危险 |
生物污染 |
生产环境控制不好; 灭菌操作不严格; 包装破损; 使用时操作不规范 |
产品带菌,引起患者呼吸道感染 |
|
生物不相容性 |
残留物过多; 气味过敏 |
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产生毒性、刺激或过敏 |
|
|
不正确的配方(化学成分) |
未按照工艺要求配料; 添加剂或助剂使用比例不正确;不恰当的粘接剂 |
有可能引起小分子物质残留量过大,造成毒性危害 |
|
|
毒性 |
不正确的配方、添加; 加工工艺控制不严格; 后处理工艺控制不严格 |
造成毒性危害;生物相容性不符合要求 |
|
|
再感染和/或交叉感染 |
使用不当、标识不清 |
引起感染、交叉感染 |
|
|
环境 因素 |
储存或运行偏离预定的环境条件 |
储运条件(如温度、湿度)不符合要求 |
产品老化;无菌有效期缩短 |
|
意外的机械破坏 |
储运、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机械性破坏 |
产品使用性能无法得到保证 |
|
|
由于废物和/或医疗器械处置的污染 |
使用后的产品没有按照要求集中销毁 |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细菌的交叉感染 |
|
|
可用性 |
不适当的标记 |
标记不清晰、错误; 没有按照要求进行标记 |
错误使用; 储存错误; 产品辨别错误 |
|
不适当的操作说明,如: (1)和医疗器械一起使用的附件规范不适当; (2)预先检查规范不适当; (3)操作说明书不准确、清晰 |
包装破损无法识别; 操作要点不突出 |
无法保证使用安全性; 导致操作失误 |
|
|
由不熟练/未经培训的人员使用 |
操作不熟练、操作失误; 规格型号选用错误; 连接不正确或不到位 |
导致氧气未能输入口鼻; 与患者头部不吻合,造成氧气泄漏,患者吸入氧气浓度不足; 与管路接头不匹配,无法连接使用 |
|
|
对副作用的警告不充分 |
对操作人员警示不足; 在环境有明火的情况下使用 |
重复使用; 已失效的产品被使用; 造成火灾 |
|
|
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警告不适当 |
重复使用 |
交叉感染 |
|
|
违反或缩减说明书、程序等 |
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储存方法、警示事项等表述不清 |
不能实现预期输氧功能、重复使用引起感染、没有集中销毁造成环境危害等 |
|
|
功能性 |
对医疗器械寿命终止缺少适当的决定 |
没有标识产品有效期 |
超出有效期的产品被使用,造成细菌感染或因材料老化产生而导致产品性能不符合要求(如连接阀破损、连接松动等) |
|
不适当的包装(医疗器械的污染和/或失效) |
没有进行包装确认 |
不能确保产品无菌,从而导致出现细菌感染 |
|
|
再次使用和/或不适当的再次使用 |
产品标识没有明确 |
出现细菌感染、交叉感染、老化破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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