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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持证主体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是否可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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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速度医疗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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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得以实施的背景之下,随着企业集团内部基于战略调整等多方面因素而产生的产品持证主体变更需求呈现出日益增多的态势,安徽省内某集团旗下处于同一管理体系内的两家子公司便正面临着这样一种实际存在的变更需求,即原本由子公司A持有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因集团整体战略布局的调整等一系列原因,需要将该产品注册证的持有人进行主体变更,使其转变为子公司B,而类似的情形在当下的医疗器械行业领域当中并非属于罕见的情况,因此涉及到注册人主体变更的相关合规路径便需要从法律规定、行业规范以及实际操作流程等多个维度进行细致且全面的梳理,以确保变更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有效性。

不同持证主体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注册人是否可变更?(图1)

涉及兼并重组情形的办理路径

  根据2015年第20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境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跨省新开办企业时办理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可知,当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处于兼并、重组过程中且涉及跨省办理产品迁入迁出情况时,若注册证持有企业的住所在A省,且有将A省企业的注册产品全部生产过程转移至B省的打算,那么就需要由B省企业依照产品类别向对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首次注册申请,而在B省企业取得产品注册证之后,还需向B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或者变更申请。

  上述规定于省内跨区域兼并以及重组情形同样存在适用效力,而针对安徽省内两家子公司之间所出现的持证主体变更情况,若该变更归属于兼并、重组情形范畴之内,则在办理流程方面可参照跨省办理流程予以执行,其中,子公司B需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首次注册申请的行为,在注册申报资料的提交方面,除证明性文件、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生产制造信息、产品技术要求、产品注册检验报告、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符合性声明需为子公司B所拥有的资料之外,其余注册申报资料允许提交子公司A的资料,不过此等提交行为需以子公司A同意将其资料用于子公司B注册申报为必要前提条件。

注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在兼并重组这一特定情形之下,首次注册申请所涉及的资料要求被划分为两个互有区别的部分,其中一部分是应当由子公司B负责提供的相关资料,涵盖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文件、记录着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的清单、关于生产制造方面的具体信息、产品所遵循的技术要求、产品注册检验得出的报告、说明书以及标签的样稿、表明符合相关要求的声明等各类内容,而另一部分则是允许使用子公司A已有的相关资料来进行申报的内容,不过需要以获得子公司A出具的书面同意作为前提条件。

  这样的规定因在保证注册申报所必需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的同时,避免了重复提交相同技术资料这一繁琐程序的出现,进而对注册效率起到了提升作用,而子公司B在着手准备申报资料之际,对于那些必须由本企业负责提供的证明性文件以及符合性声明等相关资料需加以特别注意,以确保这些文件处于真实且完整的状态。

非兼并重组情形的处理方式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要求以及相关程序来看,当两家子公司之间所进行的持证主体变更这一情况并不涉及兼并、重组等情形的时候,便需要依照正常状态下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程序来进行申报,而这一申报要求也就表明了子公司B需要凭借自身去完成从产品注册检验工作的开展、临床评价环节的实施、技术审评流程的参与一直到行政审批步骤的完成这样一整套的注册流程,完全无法对来自子公司A的已有的注册资料以及技术文件进行利用。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可知医疗器械注册证所具有的有效期是5年,而当有效期即将届满且需要进行延续时则应当遵循在有效期届满之前的6个月这个时间节点向原本负责注册的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若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兼并重组这样的关系那么作为子公司的B就需要依照针对新产品的相关要求来开展完整的注册工作,此完整注册工作涵盖了从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注册检验的实施、临床评价资料的准备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构建等一系列全套的申报材料的提交。

实际操作中的关键节点

  在安徽省进行此类注册人主体变更操作的过程中,企业对于在办理该事项时所需关注的若干关键时间节点不可忽视,其中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所设定的审评审批时限为自受理该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相应决定,并且现场核查这一环节能够与产品注册体系核查予以结合,以此来避免出现重复核查的情况,不过需要进行整改的情形除外,因为在此种情形下,整改所耗费的时间并不会被计入审核时限之内。

  在处理那些会涉及到兼并重组状况的企业,得把兼并重组证明文件准备妥当,而像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以及工商变更登记这类材料都包含在这些证明文件范围内,鉴于这些文件会当作企业去申请适用简化注册流程的关键凭据,所以其能够对企业持证主体的变更工作提供助力,让企业可以较为顺利地完成该变更事宜。

  从操作层面出发企业需结合自身实际状况来挑选恰当变更路径,当所处情形契合兼并重组相关条件时可依照2015年第203号公告规定由子公司B向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首次注册申请,借助既有的技术资料与注册经验来实现注册周期的大幅缩短,而若所处情形并不属于兼并重组范畴之内则需按照正常程序去完成全部注册流程,此流程尽管所需周期相对较长但却能够对注册过程的合规性以及注册内容的完整性起到有效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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