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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心CRC管理模式及管理难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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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速度医疗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19-04-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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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床研究协调员在临床试验中承担介绍知情同意内容、与受试者沟通、收集数据、样本管理和协助试验实施等工作,对确保临床试验的伦理合理性、科学性及试验数据的可信度方面起重要保证作用。中国临床研究协调员(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于近年引入,并处于蓬勃发展中。在研究机构可见多种CRC的存在模式。由于目前尚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研究机构在CRC的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的难点。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行业规范和共识的逐步形成,最终将不断规范,从而促进我国医药事业的发展。

CT临床试验

  临床研究协调员(clinical research coordinator,CRC)又称研究协调员/机构协调员(study coordinator/site coordinator)、临床试验协调员(clinical trial coordinator)。CRC于30多年前最早出现在美国,在临床试验中承担介绍知情同意内容、数据收集和协助试验管理等工作,对确保临床试验的伦理合理性、科学性及试验数据的可信度方面起重要保证作用。近年来,CRC在中国临床试验中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1、CRC产生背景、作用和发展

  随着对临床试验的伦理、科学与效率等各方面要求的逐渐提高,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中越发需要有专职人员从整体上协调。在CRC出现之前,这些工作主要由研究医生、护士、药剂师及试验机构的管理人员担任,但这些专业人员有自身职责,兼任临床试验的协调工作,常常会因为职责不明、分身乏术等原因而带来各种问题,造成试验研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因而,30多年前首先在美国出现了专门对临床试验全程进行协调的职业CRC。

  CRC的工作范围因其所在的国家与地区、隶属的工作单位、专业背景以及具体的试验项目等而有所差别。除不能从事需要医疗资质的临床诊治外,CRC的工作范围涉及到临床试验的其他各个方面,通常包括:试验的准备(如前期的资料的收集和递交);与伦理委员会以及申办者的联络;协助试验实施的各项工作(介绍知情同意内容,与病人及其家属进行宣教、联络、咨询与商谈,数据收集与病例报告表(CRF)录入,临床检查,以及不良事件收集、试验医疗器械和文件资料的管理等)。

中国的临床试验登上了国际舞台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各行各业与国际接轨的趋势下,中国的临床试验也登上了国际舞台。随着临床试验要求不断提高,结合研究者医疗工作繁忙的现状,越来越多的临床试验开始引入CRC。CRC的引入对于保证临床试验质量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但因为是新生事物,目前总体上还是较为混乱,多种模式共存,缺乏统一的标准。
 

  2、目前国内机构常见的CRC模式

  (1)由SMO公司提供CRC该模式也称为服务外包模式

  研究者把职责(非医疗判断部分)外包至SMO/第三方CRO,由SMO/第三方CRO派遣CRC参与研究单位的试验工作。以飞速度为例,实际工作中,申办方往往将整个临床试验的CRC工作外包给飞速度CRO公司,然后与各个临床试验机构签订三方协议,由飞速度提供CRC服务。该协作方式对于申办方而言,可以便于申办方的掌控。同时,第三方CRO/SMO提供的CRC往往会具备比较系统的GCP方面的培训。然而,我们知道,CRC是协助研究者工作的,CRC的工作最终由研究者来负责。在这种模式下,CRC的实际管理在于SMO/CRO公司。研究机构和PI均是被动地接受申办方派驻的CRC,研究机构除了对CRC进行备案外,很难真正对CRC进行管理。而主要研究者(primary investigator,PI)又普遍不具有对CRC工作质量控制的意识。最终,使研究机构面临很大的风险。研究机构控制该风险的最好方式为由研究机构甄选提供CRC的SMO/CRO,由研究机构与SMO/CRO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医院

  (2)机构聘用

  国内已有部分研究机构采用机构自行聘用CRC的模式。CRC为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当研究者承接项目时,在签署临床试验合同的同时,与机构签署CRC服务协议。一个CRC可以同时承接3-4个在本院开展的项目。这样的聘用模式对机构而言,人员固定,便于管理,项目质量有保障。而且,CRC本身为本院工作人员,在协调临床试验的过程中更加易于开展工作。然而,由于医院内本身编制的原因,机构CRC的人员编制往往比较受限制,难以满足实际需求。而且,CRC往往为研究护士或药师,由于脱离了常规的护理或药学工作,在职称的评定过程中会面临困难。CRC考虑自身发展,容易流动,不稳定。

  (3)主要研究者聘用

  最初常见的为PI聘用研究生、科研秘书等作为其项目的CRC。该类CRC近似于院内工作人员。工作环境和人员比较熟悉,有利于开展工作。然而,该类人员由于自身有本职工作,CRC作为兼职工作,有时候无暇顾及,造成试验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该类模式已经逐渐消失。目前还有一些PI聘用为PI观察到一些SMO/CRO公司的CRC工作认真负责,工作能力强。自行聘用CRC为其工作。总体上,PI自行聘用目前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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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研究机构关于CRC管理的难点

  CRC作为研究者、申办方、受试者联系的纽带的确在确保临床试验质量中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研究者采用CRC来协助开展临床试验,也将成为必然的趋势。然而,目前CRC人员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培训相对缺乏、职业认同感较弱、职业发展不清晰。2015年中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联盟发布了临床研究协调员(CRC)行业指南(试行),指南对CRC职业基本要求、职业培训要求、职业等级评估、工作要求、监督管理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指南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CRC体系建设,促使 CRC行业进一步健康规范发展。然而,目前国内的CRC管理尚未形成体系,研究机构在使用CRC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困惑。

  (1)CRC是否可由申办方指定提供

  CRC为临床研究协调员,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为目前研究者工作的一部分。就目前而言,其工作质量需要由研究者来负责,如果工作出现纰漏需要由PI承担责任,从更大一点的意义上来说,由研究机构承担责任。因此,在CRC的选择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由研究机构或者PI主导。但实际工作中,笔者经常碰到申办方指定SMO/CRO公司的情况。甚至,目前经常由SMO/CRO公司来商谈CRC协议,致使研究机构和PI只能被动接受被指派的CRC,同时需要后续对CRC的工作情况负责。

  笔者非常赞同,2014年广东共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CRC管理中所提及的"如果研究单位确需使用院外CRC,建议其聘用及管理由PI决定,管理工作机构办公室参与"。不建议采纳申办方直接聘用SMO/CRO公司CRC到研究单位参与工作的方式。除非CRC的工作由SMO/CRO公司自行承担责任这一点达成共识,并为CFDA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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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构如何对院外的CRC进行统一的管理

  首先,目前CRC尚缺乏统一的资质认定。对于研究机构,一般要求CRC的公司派遣证明,CRC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以及GCP证书至机构办公室备案。无法对其工作能力等方面进行真正考证和了解。其次,院外的CRC处于流动状态,一个CRC可能承担多家医院的多个项目,奔波在各家医院之间。机构办公室仅能在其递交资料的时候了解到CRC的少量情况。如何对院内外CRC建立一个良好的培训和管理机制是机构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4、对于院内CRC,机构如何建立一个良好的职业等级评估

  从事院内CRC工作的院内职工,大多数为院内的研究护士,且为科研能力较强的护士。然而,进入到CRC行业后,由于脱离了原来的临床护士岗位,其职称无法仍旧按照护士的职称评定进行。虽然2015年发布的临床研究协调员(CRC)行业指南提出完整的CRC职业等级评估,但要为研究机构所接受仍需要一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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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CRC引入将极大促进临床试验质量的提高,但前提首先是CRC本身有良好培训和规范管理。目前该行业尚处于一个初步发展的阶段。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行业规范和共识的逐步形成,最终将不断规范,最终促进我国医械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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