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24小时服务热线:19103801095

欢迎来到北京飞速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官网】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中心 > 法规库

来源:飞速度医疗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26-01-15  

新闻资讯

NEWS CENTER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请备注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业务咨询:19103801095(施先生,微信同)
市场合作:15577402464
周一至周日 8:00~22:00

在线客服
周一至周日8:00-22:00
QQ在线客服

image.png

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

  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明确境外生产药品上市后备案类变更办理程序和要求,制定本程序。

一、品种范围

  境外生产药品(包括中国港澳台地区生产药品,其中港澳地区生产药品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药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程序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在国家药监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提交备案资料(电子版),获取备案编号。

  (二) 国家药监局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示备案信息,备案公示信息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境外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栏目进行查询。

  (三)药审中心自备案完成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审查意见通过国家药监局网站“境外生产药品备案信息公示”栏目进行查询。

三、工作要求

  (一)持有人应当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确定境外生产药品的变更管理类别。

  (二)持有人应当参照已上市中药、化学药品、生物制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已上市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准备备案资料,确保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申请表各项信息与备案公示信息对应,持有人应当将申请表各项信息填写完整并准确无误,确保备案公示信息准确。

  (三)经审查,发现持有人已实施的备案变更的研究和验证结果不足以证明该变更科学、合理、风险可控,或者变更管理类别分类不当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查意见改正。

  (四)境外生产药品不再以分包装形式生产,持有人申请取消备案的,或国家药监局要求应当取消备案的,持有人应当及时报告药审中心取消相关备案。

  (五)已在原辅包登记平台登记的原料药参照执行。

  (六)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站点声明:

本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之用,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图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立刻删除。如有关于作品内容、版权或其它问题请于作品发表后的30日内与本站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相关处理。
北京飞速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专注于医疗器械、诊断试剂产品政策与法规规事务服务,提供产品注册申报代理、临床合同(CRO)研究、产品研发、GMP质量辅导等方面的技术外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