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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2020年第79号).doc
本指导原则依据《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和《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制定,是制定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通用名称的基本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备案人、注册申请人、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若有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采用,并应提供充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用设备、器具等医疗器械。
二、核心词及特征词制定原则
(一)核心词
本领域核心词是对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或者预期目的的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的概括表述。如“血液透析器”、“水处理设备”等。
(二)特征词
输血、透析和体外循环器械涉及的特征词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结构特点:指对产品结构、组成、外观形态的描述,如“离心杯式”、“离心带式”、“离心袋式”等结构特点。
——技术特点:指产品特殊作用原理、机理或者特殊性能的说明或者限定,如“电动”、“手动”等。
——材料组成:指产品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成分的描述,如“柠檬酸”、“次氯酸钠”等,在术语表中可不一一列举。
——使用形式:分为“可重复使用”和“一次性使用”。可重复使用医疗器械指处理后可再次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指仅供一次性使用,或在一次医疗操作过程中只能用于一例患者的医疗器械。
——预期目的:指产品适用的临床使用范围或用途,如“心肺转流系统”、“血液透析用”等。
(三)特征词的缺省
术语表中某一特征词项下的惯常使用或公认的某一特性可设置为“缺省”,在通用名称中不做体现,以遵从惯例、简化名称及方便表达。
如血液透析用水处理设备通常为多床,一般习惯也不做体现,则在命名中不体现“多床”这一特征词,仅体现“单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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