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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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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速度医疗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13-01-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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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食药监办械函[2013]3号).doc

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食药监办械函[2013]3号)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主要针对核酸扩增类检测试剂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反应体系、产品质量控制等环节提出指导性技术要求。

  本指导原则系对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的一般要求,申请人应依据产品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详细阐述其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

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

  本指导原则是对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订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其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核酸扩增法检测试剂的注册技术审查,其他类核酸检测试剂可参照相关内容。

  三、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1.核酸扩增类检测试剂的生产企业应获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研制、生产用的各种原料、辅料等应制定其相应的质量标准,并应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2.试剂生产企业应具有与其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厂房、设施和仪器设备以及适宜的生产环境,配备满足核酸提取和扩增检测以及操作人员防护所需的设备。建立专用实验室,实验室应当严格分区,人员和物品应当单向流动,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过程中样品之间的污染和避免扩增产物的污染。生产用于病原微生物核酸检测的生产企业应建立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设施和措施。

  3.试剂生产企业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应通过《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考核评定标准(试行)》的考核。

  4.核酸扩增类检测试剂的引物设计应当符合核酸检测设计的要求,扩增体系应设定合理的内标和外标,试剂需设置抗污染的特定措施,扩增产物须进行确证研究。

  5.企业使用新型原材料时,应提供与通行原材料比对研究结果及相关资料。使用未列入上述标准的化学试剂,应不低于分析纯。

  (二)原材料

  应提供主要原材料如引物、探针、企业参考品或标准品等的选择与来源、制备过程、质量分析和质量标准等的相关研究资料。若主要原材料为企业自己生产,其生产工艺必须相对稳定;如主要原材料来自市场(从其他单位购买),应提供的资料包括:对物料供应商审核的相关资料、购买合同、供货方提供的质量标准、出厂检定报告,以及该原材料到货后的质量检验资料。主要原材料(包括生产工艺)或其供应商发生变更,应依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变更申请。

  核酸类检测试剂的包装材料和耗材应无脱氧核糖核酸酶(DNase)和核糖核酸酶(RNase)污染。

  1.脱氧三磷酸核苷(dNTP)

  核酸的组成成分,包括:dATP、dUTP、dGTP、dCTP和dTTP。应为高效液相色谱(HPLC)纯、PCR级,无DNase和RNase污染。—20℃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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