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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有源医疗器械注册材料及相关注意事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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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速度医疗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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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21世纪,医疗卫生技术飞速发展,特别是精密加工技术、光电技术的应用,促使医疗器械行业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不断涌现,但同时也出现了很多新问题。

  依据国家总局《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规定:任何依靠电能或者其他能源,而不是直接由人体或者重力产生的能量,发挥其功能的医疗器械界定为有源医疗器械。在划分原则上,基于产品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通过结构特征、使用形式、使用状态、是否接触人体等因素综合判定,如接触人体的能量治疗器械、诊断监护器械、液体输送器械、电离辐射器械等有源医疗器械,若在使用失控后造成人体轻微损伤或中度损伤的,即为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如非接触人体的临床检验仪器设备、独立软件、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设备等有源医疗器械,若在使用失控后对人体基本无影响或轻微影响的,即为第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以上为分类划分的基本框架,具体品种的划分参照国家总局颁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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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类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流程,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注册检验报告,产品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

  1.产品名称

  国家总局于2015年12月21日发布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并于2016年4月1日实施,解决了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的规范性问题,该规则同时要求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对产品名称予以审核规范。

  注意事项:通用名称含商品名称,夸大适用范围,绝对化、排他性的词语以及企业名、人名等,不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

  2.结构及组成

  此部分建议描述清晰、规范,如设备为电源适配器供电、内部干电池或锂电池供电,不同形式需要描述清楚,并完成相应的安规性能检测,明确各型号注册单元的划分要求。

  3.型号规格

  YY0505—2012《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实施之后,不同型号之间关联试验需进行。

  注意事项:申请注册的系列产品型号在申报资料中没有所有对应型号的研究资料、注册检验报告、电磁兼容报告;不同型号之间安规性能检测与电磁兼容检测未进行关联。

  4.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应描述清晰、规范,不能存在歧义,注意“用于***的诊断”和“诊断”的区别。

  常见问题:产品适用范围与临床评价的适用范围不一致。产品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产品,建议不要超出免临床目录文件规定的范围。同品种比较的,建议不要超出对比产品的批准的适用范围。

二、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单

  此项资料为纲领性文件,是证明产品安全、有效需涉及的内容,起到对审评思路梳理、查漏补缺的作用。

  注意事项:证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一栏,对符合的相关标准未列明具体标准号,证明符合性采用的方法不充分,证据文件与方法不一致;为符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一栏,对于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举证文件,应当说明其在申报资料中的具体位置;为符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一栏,对于未包含在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的举证文件,应当注明该证据文件名称及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的编号备查。

三、综述资料

  该项资料类似旧法规中的产品技术报告,是对产品的一个全面了解,辅助审评工作。

  1.产品描述

  常见问题:仅仅只是产品结构组件的罗列,未结合产品性能特点介绍产品。如心电图机一类产品,有的仅仅是一个数据采集及储存功能,有的不仅有上述功能还随机附有观察、回放、打印等功能,未按照不同的产品功能特点介绍产品。对于大型医疗设备,未说明关键组件的功能、原理及关键材料特性特点,如数字化X线摄影系统,其产品关键结构组件建议描述清楚,如:球管功能,采用的靶角、靶材;探测器工作原理、像素、构成材料等。

  2.型号规格

  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对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或配置)、功能、产品特征和运行模式、性能指标等方面加以描述。

  3.包装说明

  包装研究应包括材料设计、运输可靠性、安全性研究。

  4.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

  选取的同类产品的依据未进行分析,与参考的同品种不具有“实质性等同”,差异分析时仅注意与同类产品相同点的比较,而忽略了不同点的比较。

四、研究资料

  1.产品性能研究

  注意事项:未见产品功能性需求研究、性能需求研究等内容,质量控制相关指标无确定依据。如动态心电图机,对输入动态范围、输入阻抗、增益稳定性、定标信号、系统噪声等相关指标控制要求未明确;产品研究资料制定标准的来源是YY1079—2008《心电监护仪》,对于本产品的专用标准YY0885—2013《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动态心电图系统安全和基本性能专用要求》未说明不适用原因。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注意事项:生物学评价报告样品浸提比例为0.125cm2/ml,未提供其样品浸提比例的相关依据;未提供与人体有接触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报告;或者生物相容性评价不规范,应参考相关指导原则和系列标准做出评价;研究资料中生物相容性试验项目不齐全,企业提供的供应商评价报告存在问题,且部分原材料生物学评价报告不能代替成品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具体可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

  3.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注意事项:灭菌工艺验证报告中验证产品非申请注册产品(验证产品与申报产品在材料、工艺及包装材料等方面不同),灭菌确认参数与试验原始数据不一致,灭菌验证报告中检测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灭菌工艺验证与有效期验证时间不符合逻辑。

  4.产品有效期

  过去旧版法规对大部分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未规定有效期,新版法规明确提出了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期的管理要求,导致企业本部分研究资料缺陷较多。

  注意事项: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期研究内容不充分、提供的研究数据无法支持产品有效期。目前有源医疗器械产品有效期试验未形成一个公允可接受的标准,企业自行研究评估的方法很多,在此,笔者介绍2个常见评估方法:(1)通过高完善性元器件等关键部件研究确定。根据每一关键部件的标称使用寿命,结合其在设备中使用频率计算其在设备中的实际预期使用寿命,在此基础上以某一实际预期使用寿命最短的关键部件的计算结果作为整个设备的单周期预期使用寿命。(2)产品的疲劳试验研究确定。本方法多用于模块集成型或关键部件寿命未知的仪器设备。以关键部件或模块的疲劳试验(加速试验)代替数据分析,确定设备的使用寿命。

五、临床评价资料

  本文仅针对进行临床评价的注册申请,对进行临床试验的项目不在本文讨论。

  注册申请人通过临床评价应得出以下结论: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产品可达到预期性能;与预期收益相比,产品的风险可接受;产品的临床性能和安全性均有适当的证据支持。同品种医疗器械定义:同品种医疗器械是指与申报产品在基本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有源类产品为与人体接触部分的制造材料)、生产工艺、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预期用途等方面基本等同的、已获准境内注册的产品[10]。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的差异对产品的安全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可视为基本等同。常见问题:临床评价对比产品与申报产品不具有可比性、对比资料信息不完整、对比结果不具有等同性、文献资料不足以说明产品的安全有效等;临床文献不是对照产品的专有文献,无法证明该产品与对照产品的关联;申报产品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所述的产品不具有等同性,仍按照此路径进行临床评价。

六、注册检验报告

  注意事项:电磁兼容报告中的检验型号不能覆盖所有注册申请型号。产品首次注册时申报型号有多种,但电磁兼容检测报告中只有一种最具代表性的产品。依据标准要求,电磁兼容检测原则上不接受型号覆盖,建议每个型号的产品都做电磁兼容检测或者差异性检测;若只是产品的应用部分不同,建议企业出具差异性分析说明并连同样机在注册检测过程中递至医疗器械检测中心确认。

  安规检验与电磁兼容检验关联性问题:产品在检验过程中会涉及到安规检验与电磁兼容检验,若产品在电磁兼容检验报告中有整改项,应明确整改方式,若影响到安规需补检,安规检测过程中同上进行。

七、产品技术要求

  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要求编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包括产品规格型号划分说明、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术语及附录。

  产品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中,仅适用标准中部分条款的,应明确说明,并在技术要求中明确采用的具体性能指标。产品技术要求附录需要按照安规要求提交产品主要安全特征,编写要求参照国家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要求。

  注意事项:产品性能指标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完整;注册检验报告检测的指标不能涵盖技术要求中所有性能指标,检测型号不能代表所有申报产品的型号;企业产品设计开发输入对适用标准的采纳研究不充分,未按照相关指导原则采纳全部适用标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是由国家总局发布,用于规范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过程和指导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咨询注册申报的规范性文件。除非申请人提出的替代要求经科学论证不低于指导原则要求,否则应遵循指导原则。建议申请人先在国家总局官网上查询是否有与注册产品相关的指导原则,采用并执行指导原则,可提高注册申请的合规性和充分性。

  八其他注意事项

  1)生产制造信息中各种原料的使用情况与产品结构组成(成分)不一致,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缺少检验工序,未对关键工序控制点及参数进行重点描述。

  2)配件为外购的、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的,应提交该产品的注册证、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生物相容性报告,环氧乙烷灭菌的还须检测残留量。

  3)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中缺少对剩余风险的可接受性评定内容。

  4)说明书和标签样稿中产品性能过于夸大,未删除商品名称。说明书和标签样稿缺少《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部分内容;非《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要求的内容不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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