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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情况
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进一步科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推动医疗器械质量监管水平实现新提升,我局结合省内监管实际,起草本《辽宁省医疗器械生产分级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
(二)《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53号)等法规规章;
(三)《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药监综械管〔2022〕78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为五章,共18条,1个附件,即《辽宁省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以下简称《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主要内容为:
(一)确定重点监管品种目录(2023年版)
在国家药监局确定的《医疗器械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增加了风险较高、使用量较大、不良事件较多的18-06-01宫内节育器及取放器械和18-06-03屏障式避孕器械等两类产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二)明确监管级别划分原则
结合我省产业发展、企业质量管理状况和监管资源配备情况,一是与国家药监局《指导意见》的四级监管原则保持一致。二是在国家药监局《指导意见》的三级监管原则基础上,增加了第二类无菌、植入和体外诊断试剂企业。三是按照国家药监局《指导意见》的原则,不再对二级监管企业进行全项目检查。四是对监管级别进行年度动态调整。
(三)明确监督检查频次
对实施四级监管的企业,仍保持“每年不少于一次全项目检查”的检查类别及频次;实施三级监管的企业,由“每两年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查”,调整为“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其中每两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二级监管的企业,由“每四年全项目检查不少于一次”,调整为“原则上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实施一级监管的企业,仍保持“随机抽查”的原则,但明确了“25%以上”的比例要求。新的检查频次要求与国家药监局《指导意见》检查要求保持一致,增加了对三级和二级企业的检查频次,更有利于监管部门及时发现风险并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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