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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版)的正式发布,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极大地促进了医疗器械行业的创新发展与资源配置优化。在这一背景下,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相关咨询日益增多,特别是涉及委托设计开发及生产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解析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独立软件产品的注册申请与委托生产的关系。

问题:依据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A公司委托B公司进行设计开发及样品生产,问题有两个:
假设A公司欲申报一款管理类别为II-21或III-21的医疗器械独立软件产品,并计划委托B公司进行设计开发及样品生产。在此情况下,有两个关键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问题一:A公司能否委托目前的企业B进行生产,如果B公司的生产许可范围已包含拟申报产品的管理类别及分类(即II-21及III-21)?
问题二:如果A公司选择委托另一家同样具备II-21及III-21类别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生产,这样的操作是否可行?
根据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所实施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答案是肯定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有权委托具备相应条件和生产能力的企业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及样品生产。只要受托的B公司持有包含拟申报产品管理类别及分类的生产许可,就完全可以进行注册申请。这意味着无论是当前的B公司还是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只要在生产许可范围内,都可以接受A公司的委托进行生产。
然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接受委托生产任务时,必须依法依规行事。他们应当向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报告其正在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如果需要增加生产新的产品品种,必须向原生产许可或生产备案部门进行报告,并在涉及委托生产的情况下,提供委托方信息、受托生产产品的详细情况以及受托期限等相关资料。
在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下,独立软件产品的注册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企业进行委托设计开发及样品生产。只要受托方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范围,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进行生产和报备,就能够有效地进行注册申请和生产活动,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的有效整合与优化配置。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仅提升了医疗器械行业的发展活力,同时也为医疗器械创新和市场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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