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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处理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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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飞速度医疗器械咨询  发布时间: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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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对预处理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准备及撰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审评提供技术参考。

预处理剂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2026年最新版(图1)

  本指导原则是对预处理剂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需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利用化学改性作用改变牙齿、修复体表面性状,用于牙齿、树脂、陶瓷、金属修复体等的表面处理,以提高修复体之间或者正畸治疗中的粘结力的预处理剂产品。产品通常为亲水基团的丙烯酸酯功能单体、硅烷偶联剂或其他成分。

  通过光固化作用用于增强牙科修复体表面光洁度的处理剂产品不适用于本指导原则。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1.产品名称

  预处理剂产品的命名需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口腔科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常见的产品名称举例:硅烷偶联剂、预处理剂、陶瓷表面处理剂等。

  2.分类编码

  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分类编码为17-09-04(17口腔科器械-09口腔治疗辅助材料-04预处理剂),管理类别为II类。

  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产品注册单元的划分需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要求。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结构组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

  例如:产品主要组成成分不同,建议不作为同一注册单元申报;若产品组成成分和配比一致,仅包装材质不同,且包装对产品性能无影响时,可划分为同一个注册单元。

  (二)综述资料

  1.概述

  申请人需描述产品的通用名称及确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类别。

  2.产品描述

  2.1工作原理

  利用其化学改性作用改变牙齿、修复体表面性状,用于牙齿、树脂、陶瓷、金属修复体等的表面处理,以提高修复体之间或者正畸治疗中的粘接力。

  不同类型的预处理剂产品的原理、反应过程可能不相同,其工作原理的描述应与研究资料、产品技术要求相对应。以硅烷偶联剂为例,硅烷偶联剂分子含有两个官能团:硅烷偶联剂分子含有两类官能团:甲基丙烯酸酯基(CH2=C(CH3)COO-))与烷氧基硅基-Si(OR)3,-Si(OR)3在微量酸性化合物催化条件下水解,生成具有反应活性的硅羟基(-Si-OH)。硅羟基(-Si-OH)可与玻璃基瓷(如二硅酸锂等硅酸盐陶瓷)表面二氧化硅位点发生脱水缩合,形成Si-O-Si共价键;硅烷偶联剂分子另一端的甲基丙烯酸酯基团,能够与树脂水门汀中的丙烯酸酯单体发生共聚反应。借助上述双向键合作用,硅烷偶联剂可提升牙科玻璃基瓷修复体与树脂水门汀之间的粘接强度。

  2.2结构及组成

  产品通常为亲水基团的丙烯酸酯功能单体、硅烷偶联剂或其他成分。

  结构组成中应明确产品各组分的化学名称。应描述产品性状,按照百分比列出所有组分的成分及含量,并注明各组分的化学名称、结构式(如适用)、各组分在产品中的作用,说明各组分的质控要求及选材依据。

  应说明包装内是否有配件如推注器等。

  2.3型号规格

  对于存在多种型号规格的产品,应当明确各型号规格的区别。应当采用对比表及带有说明性文字的图片、图表,描述各种型号规格的结构组成、功能、产品特征和性能指标等内容。

  2.4包装说明

  说明所有产品组成的包装信息,明确如何确保最终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识包装的完整性。

  2.5研发历程

  阐述申请注册产品的研发背景和目的。如有参考的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如有),应当提供同类产品或前代产品的信息,并说明选择其作为研发参考的原因。

  2.6与同类和/或前代产品的参考和比较

  列表比较说明申报产品与同类产品和/或前代产品(如有)在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标,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异同。

  3.适用范围和禁忌证

  3.1.1适用范围:用于牙齿、树脂、陶瓷、金属修复体等的表面处理。利用其化学改性作用改变牙齿、修复体表面性状。在适用范围描述时需根据产品实际的工作原理明确产品适用的处理对象类型(如牙齿、树脂、陶瓷、金属修复体)。

  3.1.2明确目标用户及其操作或使用该产品应当具备的技能/知识/培训。

  3.2预期使用环境:应明确产品使用场所(如医疗机构、牙科诊所),说明可能影响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环境条件。

  3.3适用人群:明确目标患者人群信息、患者选择标准信息以及明确使用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

  3.4禁忌证:针对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认为不推荐使用该产品,应当明确说明,如对产品成分过敏者禁用。

  4.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注册申请人在风险分析时应关注同品种医疗器械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收集包括注册注册申请人建立的投诉和不良事件资料库,以及各国监管机构发布的不良事件资料库中相应不良事件数据,并对不良事件进行分析。

  (三)非临床资料

  1.产品风险管理资料

  注册申请人需对产品全生命周期实施风险管理,提交风险管理资料,参照GB/T 4206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注册申请人在产品注册上市前,需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需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评审结果需形成风险管理报告。申报资料格式需符合现行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要求。

  注册申请人应按照GB/T 42062中规定的过程和方法,在产品整个生命周期内建立、形成文件和保持一个持续的过程,用以判定与医疗器械有关的危险、估计和评价相关的风险、控制这些风险并监视上述控制的有效性,以充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有效。

  按照《医疗器械可用性工程注册审查指导原则》要求,中、低使用风险医疗器械可基于风险管理过程开展可用性工程生命周期质控工作,提交使用错误评估报告。若前期已开展可用性工程工作,亦可提交可用性工程研究报告,用于替代使用错误评估报告。

  使用错误评估报告用于细化风险管理报告关于可用性的内容,包括基本信息、使用风险级别、核心要素、同类医疗器械上市后使用问题分析、使用风险管理、结论等内容。

  2.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

  说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各项适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证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对于《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中不适用的各项要求,应当说明理由。

  3.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应要求。在此基础上,注册申请人需根据产品的特点,制定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技术要求。产品技术要求中试验方法需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制订,或经过验证。

  3.1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的说明

  列表说明产品的型号、规格,明确产品型号、规格的划分说明。需包含以下产品相关信息:

  3.1.1明示产品的组成成分、各组成部分的含量及符合的标准。不使用“主要”、“等”之类模糊词语。

  3.1.2应说明包装内是否有配件(如推注器等)。

  3.2性能指标

  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应与性能研究资料保持一致。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和用途制定相应的性能指标,如外观、装量、有效成分鉴定、有效成分含量、pH值、重金属,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如推注器等)应制定相应要求等。

  3.3检验方法

  产品的检验方法需根据技术性能指标设定,检验方法需优先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自建检验方法需提供相应的方法学依据及理论基础,同时保证检验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和可重现性,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4.同一注册单元内检验典型性产品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验的产品应当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提供典型性检验样品的确定依据。

  4.研究资料

  4.1原材料控制

  明确产品的起始物质,列明产品生产过程中由起始物质至终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需全部材料(包括主材及所有辅材)的化学名称、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及其分布(如适用)、使用量/组成比例、来源和纯度(如适用)、符合的标准和申请人的验收标准及相关的安全性评价资料,建议以列表的形式提供,并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来源。

  应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其来源。原材料不得人为添加已列入相关法规及指令禁止的或未经毒理学评估的物质。

  对于首次用于此类产品的新成分,应提供该成分适合用于预期适用范围的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该成分的化学品材料安全数据表以及无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刺激或致敏的证据等)。

  4.2化学和物理性能研究

  4.2.1应当提供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以及产品技术要求的研究和编写说明,应提交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

  4.2.2如有配合使用的附件(如推注器等)应制定相应要求,考虑附件与产品的适宜性。

  4.2.3提供产品表面处理方法、处理反应时间的研究资料,提供的研究资料应与产品说明书中推荐的使用方法一致。

  4.2.4提供产品表面处理效果的相关研究资料,如表面处理后修复体的粘接效果研究。

  4.3生物学特性研究

  预处理剂产品主要应用于修复体或牙体硬组织,产品与口腔黏膜(或牙本质/牙釉质)持久接触,生物相容性评价应遵循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和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相关要求,生物相容性评价资料可以参考《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指南》,必要时,开展生物学试验。生物学评价终点一般包括细胞毒性、致敏性、急性全身毒性、刺激或皮内反应、亚急性毒性、亚慢性全身毒性、慢性毒性、植入反应、遗传毒性。

  4.4稳定性研究

  4.4.1货架有效期

  注册申请人可参照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或《无源植入性医疗器械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中适用部分提供产品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资料。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的验证试验通常可包括加速稳定性试验、实时稳定性试验等,需根据医疗器械产品特性选择验证方式。无论加速稳定性试验还是实时稳定性试验,注册申请人均需在试验方案中设定测试项目、测试方法及判定标准。在有效期研究中需监测整个有效期内确保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参数。

  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适用的国内、国际标准和验证方案进行,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包装材料的选择建议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保护;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其包装验证的资料内容应与包装说明中给出的信息相符。对于不适用的因素应阐述不适用的依据。

  对于包装的有效期验证,建议申请者提交最终成品初包装的初始完整性和维持完整性的检测结果。

  4.5.2使用稳定性(若适用)

  结合临床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开封后产品稳定性。

  4.5.3运输稳定性

  注册申请人需提交运输稳定性验证资料,证明在规定的运输条件下,运输过程中环境条件(例如:震动、振动、温度和湿度的波动)不会对医疗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洁度,造成不利影响。

  4.6其它资料

  列入《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提交申报产品相关信息与《目录》所述内容的对比资料以及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说明。关于申报产品与已获准境内注册的《目录》中医疗器械的对比项目中结构组成的对比需包括产品组成成分及百分含量的对比。针对对比资料中的差异部分,宜提交申报产品自身的非临床研究资料证明差异性对临床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未产生不利影响,证明申报产品与《目录》所述产品具有基本等同性。

  使用了新材料、活性成分、新技术、新设计或具有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不属于《目录》描述范围的产品,注册申请人宜选择其他临床评价路径进行评价。

  (四)临床评价资料

  对不符合《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的预处理剂产品,注册申请人需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根据产品的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选择恰当的临床评价路径,包括同品种医疗器械评价路径和/或临床试验路径。

  (五)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

  产品说明书和标签要求的编写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同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不限于此):

  1.产品一般信息,包括产品结构及组成、产品主要成分等。

  2.推荐的贮存条件:明确允许的贮存、运输温度的范围,是否需要避免低温或高温。

  3.使用方法:说明产品使用方法、作用位置以及使用时间等要求;明确产品废弃后的处理方式等。

  4.注意事项一般应有以下内容:产品具有刺激性,明确发生误接触或吞咽后的处理方法。

  5.禁忌证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已知对预处理剂成分过敏者。

  6.说明书需告知使用者所有使用过程中相关的剩余风险。对产品预期使用者的技术知识、经验、教育背景、培训、身体状况以及产品使用环境(含工作条件)有要求的,在说明书中需予以明确。

  (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1.详述产品的生产工艺和步骤,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提交产品生产工艺概述、生产工艺过程中需要进行控制和测试的环节及相关证明性资料。确认关键工艺点,并对生产工艺的可控性、稳定性进行确认。

  2.明确特殊过程和关键工序,提供特殊过程的确认资料以及关键工序的验证资料。对于可能影响终产品性能的内容,如打印工艺,后处理工艺,清洗工艺等,需提供详细的工艺验证资料。

  3.明确原材料及生产工艺中涉及的各种加工助剂的质量控制标准。

三、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Z].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Z].

  [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总局通告2017年第187号[Z].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Z].

  [6]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清单: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1号[Z].

  [7]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8号[Z].

  [8]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国家药监局公告2021年第126号[Z].

  [9]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和审查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知2007年345号[Z].

  [10]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列入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产品对比说明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国家药监局通告2025年第19号[Z].

  [1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5]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通告2021年第73号[Z].

  [1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Z].

  [17]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S].

  [18]GB/T 16886.5-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S].

  [19]GB/T 16886.6-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6部分:植入后局部反应试验[S].

  [20]GB/T 16886.10-2017,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皮肤致敏试验[S].

  [21]GB/T 16886.11-202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S].

  [22]GB/T 16886.12-2023,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2部分:样品制备与参照材料[S].

  [23]GB/T 42062-2022,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S].

  [24]GB/T 42061-2022,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S].

  [25]YY/T 0466.1-2016,医疗器械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 通用要求[S].

  [26]YY/T 0681.1-2018,无菌医疗器械包装试验方法第1部分:加速老化试验指南[S].

  [27] YY/T 0268-200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第1单元:评价与试验。

  [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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