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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2024年第38号),直指委托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从责任界定、过程管控到跨域协同构建了全链条监管框架。新规突出三大变革:注册人主体责任从“名义负责”转向“实质管控”,要求其独立履行产品放行、不良事件监测等核心职责;建立双向穿透式监管机制,对植入类器械强制驻厂监督,跨省委托需联合检查;严控供应链风险,将采购验收、场地共用等纳入质量协议强制约定。即日起,医疗器械企业亟需重构委托生产合规体系——本文将针对质量管理能力验证、质量协议签订禁区、违规处罚红线等20项关键问题深度拆解,为注册人、受托方提供精准落地工具与风控思路。

一、主体责任篇
Q1:注册人委托生产时需承担哪些核心责任?
A1:
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履行风险管理、变更控制、产品放行等职责;
定期审核受托企业生产质量体系;
维持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
不得转移不良事件监测责任至受托方。
Q2:哪些产品不得委托生产?
A2:
《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内的产品(如部分植入器械);
植入性器械确需委托的,注册人须派驻人员驻厂监督。
Q3:如何选择受托生产企业?
A3:
优先选择信用良好、自动化程度高、规模较大的企业;
委托前需核查受托方信用记录及监管公开信息。
Q4:质量协议需包含哪些关键内容?
A4:
协议有效期限不得超过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明确文件控制、采购控制、生产放行等实施方式;
规定派驻人员职责(若涉及植入器械);
每年评审协议适宜性并更新。
二、生产管理篇
Q5:委托生产中谁负责产品上市放行?
A5:
注册人全权负责上市放行,不得委托;
受托企业仅负责生产放行(审核生产过程+检验)。
Q6:采购环节如何分工?
A6:
关键原材料(如动物源性材料、有源器件)由受托方采购的,注册人需自行或联合制定验收标准并审核供应商。
Q7:共用生产场地/设备如何防风险?
A7:
受托方需建立制度防混淆、防污染、防工艺误用;
注册人监督风险控制措施落实。
Q8: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A8:
注册人需与受托方联合调查连续不合格、风险超限等问题;
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并验证有效性。
三、注册与监管篇
Q9:委托生产信息如何标注在注册证上?
A9:
生产地址栏标注“(委托生产)”;
备注栏注明受托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旧证需在3个月内完成标注更新。
Q10:跨省委托生产如何核查?
A10:
注册人所在地药监部门牵头联合检查;
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受托方所在地部门核查,但需审核确认结果。
Q11:变更或终止委托需报告吗?
A11:
自行转委托或变更受托方需向省级药监报告,并接受全面检查;
终止委托需核减注册证受托地址。
Q12:违规会有什么后果?
A12:
体系失效且未整改的:限期整改→责任约谈→暂停生产/经营;
危害人体健康的:按《条例》第86条处罚(最高货值30倍罚款/吊销许可)。
四、监督与责任篇
Q13:省级药监部门有哪些监管职责?
A13:
注册人所在地:重点监管注册人质量管控能力;
受托方所在地:监督生产合规性;
双方需定期通报检查结果与风险信息。
Q14: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期限有何限制?
A14:
协议有效期不得超过注册证和受托方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需动态更新。
Q15:植入性器械委托的特殊要求?
A15:
注册人必须派驻熟悉生产过程的人员驻厂,监督关键环节并明确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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